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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7/3/13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6497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或科室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报告科主任和医务科及时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6.医务科对全院首诊负责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

    7.凡不认真执行本制度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按照医院奖惩制度相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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