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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发布时间:2013/9/26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4043

我国拟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就《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意见稿》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下同)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意见稿 》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意见稿》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意见稿》强调,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夏经纬网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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