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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最新修订
发布时间:2024/2/1  来源: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浏览:1835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订于1月12日经江苏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自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

职业病重在预防,尤其要重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经费投入,另外,用人单位要加强技术创新、工艺革新,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等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和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至关重要,条例突出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用人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三类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的主体责任和考核要求,使用劳动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统一管理。

二、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劳动者是自己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条例既强调劳动者应当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又针对管理难点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国家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还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三、政府部门依法承担更多责任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首次明确了乡镇、街道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触角延伸到“神经末梢”。对于近年新出现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职业病防治责任进行了明确,消除了职业病防治责任真空地带。

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

条例一方面强调了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另一方面加强了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如条例规定“某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诊断机构的设备、人员资质、质量管理等已不符合备案条件,但仍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条例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保持持续符合备案条件。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取消备案;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相关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的出台,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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