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来院线路 加入收藏
非营利性职业病防治机构
医疗、工伤保险定点机构
职业病诊断
诊断流程
诊断须知
表格下载
 
诊断须知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病诊断 >> 诊断须知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南京市,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可以向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提起法定职业病诊断。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提交材料,分别如下:
劳动者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二)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
1.证明健康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损害损伤的证据材料。例如: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2.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社保缴纳清单、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3.有职业病诊断需求的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病诊断申请者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有无疾病史、家族性遗传病史、传染病史、药物食物过敏史);
(2)职业史(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全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职业史)。
*注意: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交的材料请用 A4 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
8.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者应提交劳动者(患者)和委托办理人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9.接触粉尘作业者,需提交两张间隔时间半年的系列高千伏胸部照片。
10.诊断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关材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委托代理者的委托书、同工种或同车间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艺流程说明、生产原料辅料的安全毒性说明书和进货单、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资料等)。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职业史、既往史证明书》;
(二)提交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三)提交劳动者工作岗位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四)提交有助于职业病诊断的其他材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生产原料辅料MSDS和进货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等);
(五)发生急性中毒或中暑事件的需提供详细的劳动者中毒或中暑事件经过材料和应急检查治疗医学资料;
(六)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信息。
 *注意:用人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职业病诊断按流程收集以上材料,所有材料收集齐全后30日内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请先自行复印保存。
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咨询电话:86618073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4号; 邮政编码:21004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交通线路 | 办事指南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12-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版权所有
医院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4号 联系电话:025-85411810 025-85411802